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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形态及其法律后果

来源:诸暨律师 网址:http://www.fylsvip.com/ 时间:2016-09-01 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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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形态,即违约行为形态的简称,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和表现形式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违约形态的分类最早始于罗马法。[1]此后,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系国家的合同法大都继承了这一分类习惯。但由于受各国经济发展状况,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对违约形态的分类并不完全相同。对违约形态进行分类,有助于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情况下如何更好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利于司法人员。根据不同的违约行为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同时它还有利于合同规则的立法完善。[2]就如何构建我国违约形态体系问题,国内学者认识不一,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分类观点和方法。在此,本文试从单方违约、双方违约和责任复合三方面对违约形态及其法律后果做出分析和研究,以期有所裨益。  一、单方违约形态  在理论上,根据违约行为为主体是一方还是双方当事人,违约可分为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两种形态。[3]单方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分析和研究具体违约形态应从单方违约着手。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07条、第108条。等条款的规定,我国具体违约形态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大类。其中,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认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又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又包括迟延履行,不当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4]上述违约形态初步构建和确立了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合同法》分别赋予了不同违约形态的不同法律后果.现具体分析之:  (一)预期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相较实际违约而言,预期违约具有如下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而实际违约是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2、期违约侵害的是未到期的债权,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实际违约侵害的是到期债权,常给守约方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3、预期违约给实现债权带的是一种毁约危险;而实际违约给实现债权带来的是一种现实危害。此外,预期违约有其特殊的补救方法,并可依守约方的意志可转化为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二)不履行  不履行,又称完全不履行,是指债务人对自己所负义务根本未履行。具体来讲,是指债务人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为。前者指履行不能,后者称拒绝履行。[5]二者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债务人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不履行是因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而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后者不履行是由于主观上不愿履行,而不是客观上无履行能力。  1、履行不能。即给付不能,指债务的内容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实现。[6]其构成要件为:(1)须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2)合同债务客观上已根本不可能履行。若客观上能履行,则构成拒不履行。(3)客观上不能履行须基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否则,依法应负责。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履行不能的概念,其中110条所规定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违约之后的履行能力状态,法院据以确定债务人是否承担实际履行责任,并不是指履行不能的两种情形。在理论上,履行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所谓自始不能,是指债的关系从开始设定之日起就不能履行。[7]对于自始不能,不少学者认为,其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因而谈不上违约问题。[8].但其实不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或因重大误解,使对方或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属于可撤消合同。此类合同易发生自始履行不能的情形。当撤销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撤销权,合同效力由不确定状态较为有效,此时则存在违约问题。所谓嗣后不能,是指债成立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债无法履行。[9]理论上一般认为,嗣后不能须基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才构成违约。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第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1)解除原债务的实行履行责任。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责任;(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3)除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  2、拒绝履行。即指履行期限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经有合法债务存在;(2)债务人到期拒不履行债务;(3)债务人拒不履行的思表示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做出的,其方式作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其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4)债务人应有履行能力;(5)债务人拒不履行无正当理由。  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是:(1)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2)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做出后,非经债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随意撤回,否则,债权人有权以对方违约致债务履行已成为不必要为由而拒绝受领,并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3)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因此而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有生履行义务的据此可拒绝履行;(4)债务履行有担保的,债权人可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在物权担保中,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担使物权,以满足债权的实现;(5)债权人认为需要履行的,可依法请求强制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可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三)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正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10]它具体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两种。  1、给付迟延。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2)履行须可能;(3)未按期履行;(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3)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2、受领迟延。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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