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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缴纳印花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将印花税有关文件转发你们,并就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行应在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印花税二、各级行应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三、人民银行的应纳税凭证,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予以贴花。具体内容如下(一)营业帐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文件规定贴花。装订成册的帐簿,按件定额贴花;自有资金(含固定资产及总行拨付给分行的信贷基金)按所载金额的比例贴花(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的合同,属于银行同业拆借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需贴花;人民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合同中,凡无息、贴息贷款的合同,按财政部(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免予贴花,其他贷款合同应予贴花(三)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四、一九八八年各行缴纳的印花税,在“0369税金”科目下增设“印花税”帐户列支。从一九八九年起,“0369税金”科目所设帐户进行调整,撤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帐户,在“营业税”帐户后增设“其他税金及附加”帐户。各行按规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在本帐户列支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范围税率纳税义务人说明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立合同人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人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5元立帐簿人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领受人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第十二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第十五条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第十八条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九条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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