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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合同生效即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一次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二者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该法第44条、45条和46条规定的内容中。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虽然存在着区别,但也有相同之处。就效力而言,合同法理论上通说认为,“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注: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因合同尚未正式生效,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时的合同约束力表现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杜万华:《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但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确实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这也是目前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重要意义所在;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比如, 《合同法》第135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根据此条规定,出卖人有两项义务:一是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二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两项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就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而言,依法成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生效以前,当事人仍有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显然,上述情形下,合同依法成立后未正式生效前,当事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能作为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的标准;相反,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存在着同一性,即二者的效力具有共同的一致的特性。本文所称合同成立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的立论依据

  《合同法》颁布后,合同法理论上一直坚持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制度。笔者提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理论,势必面临着对一些观念的挑战。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

  现有通说理论认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具备了成立要件,合同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具体包括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注: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196页。)笔者不完全同意上述观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条件虽有不同,但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现就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外国合同法有规定合同成立构成要件的情形,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契约有效成立应具备四项根本条件:负担债务的当事人的同意;其订立契约的能力;构成权利义务客体的确定标的;债的合法原因。”从我国《合同法》第8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来看,这里的“依法”是对“成立”的限定词,表明合同成立应当有其法定的构成要件。从《合同法》的篇章结构上来看,合同成立是该法第2章“合同的订立”中所规定的内容。 合同订立的结果便是合同成立,即合同的订立是达成协议的过程,反映的是“线”;合同成立是达成协议的结果,反映的是“点”。(注: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因而,该章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包括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内容,也应当适用于合同成立。概括地说,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1)合同的主体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合同的内容须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3)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 承诺两个阶段。

  2.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逻辑关系上来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以后,才能进一步谈合同生效的问题。因而,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应当是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从《合同法》第44条至第46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是否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以及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界至。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条件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还涉及到对下面两个问题的新认识。

  (二)合同生效和合同有效存在着区别

  现有通说理论并没有注意合同生效与有效的区别,并常将二者混同使用,甚至还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生效”不如称为“有效”更为确切。(注: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笔者认为,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时间方面的问题;而合同“有效”则是指具有法律效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定性方面的问题,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三)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都是一种客观存在

  《合同法》第44条至第46条规定的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根据是否依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以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合同依法成立时即生效,以及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在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在这类情形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主要是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另一类是合同成立后,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这类情形下,合同的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生效还体现了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有关国家管理机关的意志。但不能因体现国家管理机关的意志,就认为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不管是当事人进行要约、承诺行为,还是国家管理机关进行批准、登记行为,它们都必须依法进行,也都无权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法律上的评判,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确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合同成立和生效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才是审判机关和仲裁机关对合同的法律评判。《合同法》第44条既然用了“生效”而没有用“有效”这个概念,正是因为批准、登记机关确实无权就合同是否有效进行确认。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的表现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注:陈晓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其效力同一性表现在多方面,以下主要谈两点。

  (一)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1.关于合同成立的效力。《合同法》第8 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一是“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效力的规定与我国其他有关立法和国外有关合同的立法是一致的。

  2.关于合同生效的效力。既然合同成立的效力表现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合同生效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而言的,故其效力就更是如此。这是不言而喻的。

  由此看来,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都表现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者的效力在实质上应当是一致的。有观点在解释《合同法》第8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时, 就认为“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注: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很显然,这种表述就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现有通说理论认为,合同成立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才使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注:龙翼飞:《新编合同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笔者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因为这和《合同法》第8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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