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一事不再理

来源:诸暨律师 网址:http://www.fylsvip.com/ 时间:2016-11-22 15:11:14

分享到:0
                                                          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评判的同一行为,法律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行为再行审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一规定就体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法院对某一犯罪行为依现行法进行审理、裁判后,即获得了对该犯罪行为最具权威的法律评价和处理决定,这一评价及结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任何个人、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作出该评价的原法官亦不得变更或撤销。如随意变更,势必损害法律尊严,影响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后果,这是近现代法治国家所不容许的。

   (2)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同一人实施的同一行为不受第二次审判是近现代法治国家的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权,如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不但会使被告人陷入沉重诉累,还可能使被告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案情]

    再审申请人  赵晓

    再审被申请人  康定

    赵晓与康定协商共同出资成立“鼎立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2月25日,两人一起到工商管理部门,由赵晓为代表,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同年3月1日,两人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赵晓出资25.5万元,以现有设备及发生的开办费等作为投资,现已到位;康定以货币出资24.5万元,在本月15日前到位,否则承担未到位金额的20%的违约金。后康定未在2003年3月15日前缴纳24.5万元。2003年3月28日,赵晓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康定承担违约金4.9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赵晓与康定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因赵晓未履行开设帐户的义务,从而致使康定客观上不能履行出资额到位的义务,故不能认定康定存在违约行为。此纠纷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明引起,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责任,据此,于2003年5月27日判决驳回赵晓的诉讼请求。

    [审判]

    原审判决后,赵晓于2003年6月13日在如皋市如城信用社开设了临时帐户,并于当日通知康定要求在同年6月30日前将24.5万元注册资金投资款到位,康定回函明确表示在2003年3月18日已单方终止协议。赵晓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并要求康定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所讼争的经营合同纠纷,其诉讼请求业经本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再行以同一事实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若认为原生效判决不当,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故裁定驳回赵晓的起诉。赵晓不服该裁定,以原裁定认定申诉人的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错误为由,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错误,向原审法院提出对该案件进行再审的检察建议。    

    再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赵晓的第二次诉讼是不是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从再审查明的事实看,申请人赵晓是基于按第一次判决、在金融部门开设临时帐户并要求康定履行义务,而康定明确表示已单方终止协议履行的情况下,才第二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赵晓的第二次诉讼与第一次诉讼相比,其诉讼的事实发生变化,且诉讼请求亦不相同,第一次诉讼并未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据此,原裁定适用“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驳回原审原告赵晓的起诉不当,检察院检察建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民事裁定,恢复该案审理。

    [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此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2、案件在判决生效后便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由于该条款规定的比较笼统,因而法官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就容易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金斌
  • 手机:15957517697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15957517697
  • 邮箱:659054719@qq.com
  •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东一路88号朗臻大厦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