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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会驾驶技术的韩某是省会的一名下岗工人,听广播得知张某有辆出租车要夜班出租后,遂于2000年4月2日找到张某进行商议,并达成初步租赁 协议:该车夜班由韩某承租,每晚交租金50元,租前一次性交清租车押金1500元,同时口头约定,如韩某不能长期租用,就不退还1500元押金。 7月10日,韩某单位又通知其到单位上班,当天他告知张某不再继续承租此车,并于两天后把车还给张某,向其索要1500元押金。张某认为韩某只租赁3个月,违反了双方达成的长期承租的口头协议,拒绝退还押金。几经协商未果,韩某把张某告上法庭。 法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第232条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法院认定,韩某与张某的口头协议应视为不定期合同,韩某有权随时解除,遂判决张某返还韩某押金1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此提醒广大的出租车司机及其他各种租赁户,若要长期租赁他人物品,一定要签订租赁协议,并且形式、内容合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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