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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将住房共同赠予给尚未成年的女儿,但由被告居住。现女儿想申请执行(已过一年),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应否对其申请立案?女儿能否取得该房屋?又应当通过何种渠道取得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于婚后生有长女李倩(24岁,现已出嫁,独立生活)次女李玲(1990年出生,现为小学四年级学生)。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2001年4月3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情况】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李玲由原告抚育,被告于200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680元子女抚育费,以后每年于12月31日前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至李玲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现住房双方共同赠予女儿李玲,由被告居住至被告去世时止。其它财产拖拉机一台、彩电一台、缝纫机一台、板箱一个、座钏一台、面柜一个归原告所有;大柜一个、厨桌一个、方凳两只、小推车两个归被告所有。家中现存粮食、花生、花生油等按三人均分, 原告取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离村近的地由被告耕种,其它的部分由原告耕种。(该条款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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