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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5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赔偿伍某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1984年3月,原告伍某某(男)与被告孙某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3月15日,伍某某与孙某某自愿在重庆市涪陵区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8月,孙某某与伍某某发生诉讼离婚纠纷,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4月16日,经法院调解:伍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伍某某所有;孙某某一次性给付伍某某困难帮助费16000元。孙某某与伍某某在2001年8月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于同年12月与王某某(男)非法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8月21日生育子、女各一人。伍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赔偿伍某某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在与伍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与王某某非法同居,并且生育了子女,孙某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倡导性规定。孙某某有过错,其过错行为给伍某某的精神造成了痛苦。孙某某应向无过错方的伍某某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法院根据孙某某的过错程度、支付能力,伍某某受到损害的情况,确定孙某某支付伍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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