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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物品的规定

来源:诸暨律师 网址:http://www.fylsvip.com/ 时间:2016-02-13 09: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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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典当物品的规定如下:

    在典当过程中,当户必须交付当物,并转移其占有权至典当行;而典当行必须鉴定评估当物,并与当户形成合意。

   第一、当物类型能够充当当物的东西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即动产和财产权利,这是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的债权担保标的。

   常见的用于典当的动产一般包括:金银饰品、珠宝钻石、手表、照相器材、汽车、文物艺术品、家用电器、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和服装等。常务;名曰"房地产典当",但仍必须依有关法律规定,按房地产抵押操作。如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办理房地产登记等,这是与动产典当通常仅凭一张当票便可办妥所完全不同的。

    进而言之,由于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其本身不能移动的特性及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其抵押时占有权不得转移。然而典当行做空房抵押,将住房清庄、封门收钥匙,却意味着房地产的占有权已经转移,但形式上不能改变房地产依法抵押的性质,即虽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仍将该房地产按抵押作为债权担保。这样的举措完全是为了起到一种加强防范典当行借贷风险力度的作用。

    尽管"房地产典当"实质上是房地产抵押,但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将其纳入我国典当行新的经营范围之内,允许典当行涉足这一领域。如该办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即立法允许典当行除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典当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房地产抵押交易。这是我国典当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是典当业务创新的一项阶段性成果。

    第二、当物条件在典当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动产和财产权利都能够充当当物。

   某件标的是否能够成为当物,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自然、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条件。当物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一些。

    1.在自然属性方面。

    1)当物性质必须特定。当物不特定便无法实际移交占有。

    因此,当物需为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如钢材典当,应当明确钢材型号、批量等,而不能笼统、抽象地讲钢材典当;又如汽车典当,必须明确是什么型号、什么车号牌照的汽车等等。

    2)当物必须不易损耗。当物损耗太快会造成其性质、形态发生变化、从而使其价值下降,导致无法在死当变 现时充分清偿,这是当物作为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实现担保功能物质上的保障。如以某种鲜活商品典当,有可能在典当期间腐烂变质,甚至死亡,使其经济价值受到损害;又如以某种药品典当,有可能在典当期间药效下降,甚至产生副作用,同样损害其经济价值;等等。

    2.在经济属性方面1)当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典当权作为一种特殊质权,本质上是价值权。当物具有交换价值才能变现。从而在死当后实现质权。如以一辆报废的汽车典当,因其使用价值低下,故其几乎丧失了交换价值甚至是零价值,所以通常不能考虑将其作为典当标的。对此,国内外一些典当行都明确规定当物的所?quot;起当价".如我国有些典当行要求,当物按再次流通可销价评估,至少达到100元或者200元人民币以上者才予以收当放款。而美国《爱达荷州典当法》规定,收当评估价格的下限为10美元。

    2)当物价值必须相对稳定。当物属于商品,典当期间自然会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典当行收当时,也主要是凭以往经验和各类信息对其未来的价格走势进行判断和预测,故只有当物价值相对稳定,才能尽量缩小主观价格评估结果与客观市场行倩变化之间的差距,从而保证死当物变现时的稳定收益。如近年来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典当,因其价值波动太大,故使许多典当行遭受过损失。另如金饰品典当和汽车典当,目前也会因市场金价下跌、车价严重不稳而导致典当行进退两难。

    3.在法律属性方面1)当物必须无流通障碍。作为商品,当物流通性越强变现越容易,这是不言而喻的。依据法律的角度考查和划分商品的流通情况,社会上一般存在着三类财产,即允许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其中允许流通物可以典当,如公民私有的实物财产和一些财产权利等,一般为金银饰品、手表、相机、存款单之类。限制流通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典当,如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一般为文物、烟草之类。禁止流通物不得典当,如该法第24条第5款规定:"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典当。一般为毒品、枪支弹药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之类。

    2)当物必须无权利瑕疵。依据法律的角度划分,应当防止三种资产进入典当领域,即他人财产、非法财产、争议财产,故典当行须从三个方面依法进行判定和把握。一是当物权利明确,必须是当户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而非他人财产,否则死当后无法依法实现质权。如以租赁来的财产或正在分期付款的财产进行典当,因当户权属有问题,明显存在权利瑕疵,故典当无效。二是当物权利合法,必须是当户合法取得的财产,而非非法财产,否则死当后也无法依法实现质权。如以非法占有的财产进行典当,因当户权属有问题,明显存在权利瑕疵,故典当无效。三是当物权利无争议,必须是当户未陷入某种纠纷的财产,而非尚有争议的财产,否则死当后亦无法依法实现质权。如以与他人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典当,因当户权属未决,明显存在权利瑕疵,故典当无效。

    总之,用于典当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必须合法、便于鉴定、评估、保管和变现。

    第三、当物鉴定对当物进行鉴定是典当行的权利,也是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防范借贷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当物鉴定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1.鉴定当物权属即搞清当户所持当物的来源、方式、手续等,是否正当合法?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33条规定:"任何人――(a)向典当商以典当的方式提供物件,不能够或者拒绝对他成为该物件所有者的方式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b)故意向典当商,对由其向典当商典当的物件是否是他自己的财产的问题,对其名字和住址或者对物件所有者的名字和地处,给予虚假的信息;……都构成违法?quot;这就是说,典当行收当必须首先从法律角度查验当户交付当物的情况,从而杜绝违法典当交易的发生,如赃当、权属存在争议的典当等。

    2.鉴定当物性状即分辨当户所持当物的真膀、优劣、正误等,是否值得收当?是否存在缺陷行为?通常应当注意三种情况:

    一是防止收假。假货典当,以假乱真,鱼目混珠是典当行的大敌。如在收当金银饰品、文物艺术品时,典当行鉴定不力,或无专家"掌眼",或一旦"走眼",都会使废品得逞,造成损失。

    二是防止收错。尽管当物是真的,但也有品相好坏、质量高低、市场流通潜力大小之分的问题,故典当行必须对相同类型的当物进行精心筛选,拔出上乘之物。如做房地产抵押,房源来历、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内外式样、所处楼层、开间组合如何、很明显都将决定出手时升值潜力的大小与有无。

    三是防止收偏。尽管当物既真又好,但却不是自己典当行所熟悉的东西,故典当行也要考虑是否收当。正确的做法是,典当行必须找准适合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经营空间,切实端正业务方向,对不同类型的典当生意进行合理取舍,防止什么买卖都做、什么当物都收;跟风赶浪头,缺乏重点,没有强项,盲目多元化扩张。如一些典当行最适合做金银饰品生意,而另一些典当行则对汽车甚至有价证券更精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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