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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履行抗辩权】怎样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点是双方履行债务在时间上没有先后,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做出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要对待给付,出卖人要向买受人给付货物,买受人要向出卖人给付价款,买卖双方要同时履行这些主要义务。出卖人在买受人没有给付价款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有权拒绝买受人要求自己给付货物的请求。买受人在出卖人给付货物前,有权拒绝交付价款。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使对方请求权延缓发生效力,即使对方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因而是延缓的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因为理论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来挺让人困惑的。不过,现在学界主流观点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根据合同应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行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再恢复自己的履行。例如,甲向乙出售机器,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向乙交付机器,乙收到机器7日后向甲支付价款。后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可能不能交付货款。这时,甲有权拒绝或中止自己的履行,可以不交付机器。直到乙提供相应的担保时,甲再恢复履行,向乙交付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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