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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开发商未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供相关材料而导致购房者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法院判决支持了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1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导致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原告有权退房,被告应当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已付房款退还原告,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原告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15万余元的购房款,但是房产证迟迟没有办下来,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资料备案,使得原告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购房款150889元,并赔偿1580.89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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