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取保候审

分享到:0

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发包方单方宣布解除承包合同。法院查明,发包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属合同约定范畴。为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终审判决,确认当事双方的承包合同有效;由发包方即违约方支付承包方解除承包合同的违约金11万余元。 承包合同被单方解除  2005年7月,(甲方)与程某、黎某(乙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厂区内的一电站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为5年;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承包费5000元,年底一次性全额交到甲方指定帐户;如果甲方解除合同,则需按承包期剩下年限,按8万元/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方经核实后,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或更换经营者。  2007年9月8日,发包方未与程某协商,便以“电站存在不安全隐患和擅自迁移高压线路”为由,单方宣布解除承包合同,并指令其他人为电站负责人。随后,该公司以文件的形式,通知电站各供区,程某不再担任供区负责人,凡涉及与电站的相关事项均与程无关。  为此,程某对发包方擅自解除承包合同不服,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11万余元。解除理由超合同范畴  发包方以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解除承包合同,也并非空穴来风。原来,2007年8月,为发展山区经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程某协商,需要临时改迁一段高压线,并待还建公路完工后恢复原线路。当时,程某从大局出发便予以同意。  但发包方对程某改迁线路的行为却提出了异议,并多次通知其限期整改,而程某未履行。因此,发包方认为,自己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方以承包方擅自改迁路线和存在不安全隐患为由,解除承包合同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法院审理认为,程某改迁高压线路的行为不属于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范畴。而发包方以“擅自改迁路线和存在不安全隐患”为由,单方宣布解除承包合同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金斌
  • 手机:15957517697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15957517697
  • 邮箱:659054719@qq.com
  •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东一路88号朗臻大厦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