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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违约金纠纷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条件

    1、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2、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件事实:甲乙双方于2007年3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租赁甲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屋,租期为2年。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直至2007年11月,甲方旅居新加坡,一直未向乙方催收房屋租金,乙方也未自觉地向甲方账户支付租金,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合同到期后,乙方搬离了上述房屋,并且下落不明,结欠甲方租金96000元,物业管理费1787.40元、水费29.5元、电费283.20元、煤气费152.10元、电话费560.70元、有限电视费312元。

    调查经过: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到公安部门调查了乙方的身份信息,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仔细审查,代理甲方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审理中,由于乙方拒不到庭,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甲方的证据和观点,判令乙方支付全部拖欠租金和费用11万,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9万。

    办案心得:房屋租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会遇到的事情,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珍惜自己的个人信用,及时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另外,收受金钱的一方,也应当定期关注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免拖延太久而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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