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统一登记程序,现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前的有关文件和《天津房地产管理服务指南》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 2.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收税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身份证明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
(1)年满16周岁的国内公民,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3)无身份证或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或兵役证。
(4)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
2、单位的身份证明是指:
(1)企业、事业、机关、社团等法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2)非经登记设立的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其他组织,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国驻国内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5)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
(二)代理申请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代理人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经办人应提交介绍信或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户口簿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申请登记文件有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四)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二、办证时限
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发证工作: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日内;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15日(工作日)内;
(三)房屋他项权(抵押)登记7日(工作日)内;
(四)遗失补证7日(工作日)内。
三、办证程序
(一)受理申请并出具收件收据;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四)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权属证书。
四、登记要件
(一)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竣工验收合格证件(原件);
标准地名、门牌证书(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注:竣工验收合格证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或“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二)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购买已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当事人应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购房交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已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开发企业房屋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买卖存量房屋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除外,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
(四)房改购房的转移登记
房改购房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
购房交款凭证(原件)。
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已取得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五)房屋交换的转移登记
房屋交换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交换合同或协议(原件)。
(六)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赠与公证书(原件)。
(七)房屋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房屋继承、受遗赠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八)以房屋抵债或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
以房屋抵债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抵债或作价出资的协议(原件)。
(九)房屋兼并、合并的转移登记
单位兼并、合并的,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单位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单位兼并、合并的文件或合同(原件)。
(十)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房屋的转移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致使房屋发生转移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裁决书(原件)。
申请人无法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依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共有人发生增减的转移登记
共同共有房屋共有人增加的,原房屋共有人与增加的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共有人减少的,申请人应是原房屋共有人。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十二)房屋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
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房屋共有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份额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十三)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