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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陈的儿子小华、儿媳小林因为买房向父母借了14万元,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却是“丹阳路老房子拆迁后”。近来,小华、小林闹离婚,而丹阳路房屋的拆迁却遥遥无期。担心讨不到债的老陈夫妇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还款。日前,杨浦法院一审认定还款期限约定不明,老陈夫妇可以随时要求儿子儿媳还钱。

  老陈夫妇及儿子小华原住在丹阳路的老房子内。2006年10月27日,小华夫妇提出购买新房,向老陈借钱。当日老陈从妻子张女士的银行账号提取了10万元。同日,小华和妻子小林写下了一张借条,言明借父母14万元,“等丹阳路拆迁后,全数归还”。

  法庭上,小华对父母的主张没有意见。但小林却辩称,虽然写下14万元的借条,但老陈夫妇并未按约在第二天将14万元钱款汇入两被告的账户。当时出具借条的时候,老陈夫妇知道丹阳路房屋拆迁时间并不确定。现在同意归还14万元借款,但是要按照借条约定丹阳路房屋拆迁后才归还,且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陈夫妇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借款当日的银行取款记录予以佐证,且小华和小林也同意归还欠款,故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虽可不确定,但必须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为“等丹阳路拆迁后”,但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丹阳路房屋拆迁的必然性,且双方均确认丹阳路房屋何时拆迁并不明确,因此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属于不明确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小林主张等丹阳路拆迁后再归还原告借款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双方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前向两被告催讨过借款,故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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