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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许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罗xx,女,汉族,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

  原告许x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被告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自行相识恋爱,2009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名许xx,2009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的恶习,2007年5月被告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一年,2010年11月被告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随后即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原告多次规劝被告戒毒,被告不但不听,反而经常为此与原告争吵。此外被告对家庭、女儿不尽责任,不够关心,经常整天玩电脑,没有尽到妻子及母亲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亦无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女许xx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罗xx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婚姻经过、生育情况、被告因吸毒被拘留及羁押情况属实,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能说完全尽职尽责,有时照顾关心确实不够,但并非原告所述被告完全不顾家庭。这次戒毒结束后,被告不会再吸毒,也会多花一些精力在家庭上,且目前女儿还小,表示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虽然被告现在被羁押,无法照顾女儿,被告还是会想办法的,但目前也想不出什么办法。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自行相识恋爱,2009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名许xx,2009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07年5月被告因吸毒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一年。2010年11月被告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0年11月20日至2010年12月5日,同时被告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10年12月5日至2102年12月4日。2011年2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行政拘留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因吸毒两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可见被告吸毒恶习较深,原告据此要求离婚,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及原、被告的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被告两次吸毒,且现又被羁押,显然不利于抚养孩子,故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xx与被告罗x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许xx随原告许xx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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