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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借钱后因病去世,妻子认为借款与己无关,拒绝还钱,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近日,闵行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债权人刘先生要求周女士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

  古先生和周女士是夫妇,刘先生是古先生的好朋友。2007年1月12日,古先生向刘先生借款11万元,并在给刘先生出具的借条中,写明该借款按年息20%计算,借期一年,并以纪翟南路的房屋作价抵偿。一个月后,古先生因病去世。借款到期后,刘先生向周女士催讨借款,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返还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3.3万元。

  周女士辩称,她对于丈夫生前债务并不清楚,现在对刘先生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但她并非借款的直接方,丈夫一直在外赌博,与她不存在共同财产,其去世后也未留下遗产,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古先生在借款后死亡,周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全部夫妻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现周女士无证据证明,她与古先生就本案系争借款无共同举债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周女士提出的她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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