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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官坐上被告席后

来源:诸暨律师 网址:http://www.fylsvip.com/ 时间:2016-01-08 09: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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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屈红与丈夫陈阳文,将房屋卖给农民的女儿、学生张森。在如数收取了全部购房款后,却既不交付房屋,也不退还房款。张森将其二人告到法院要求退还房款后,屈、陈二人立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将房屋赠与女儿,约定夫妻债务全由陈阳文承担(因为陈阳文已辞去公职,没有工资可供执行,可造成原告的诉求落空)。由于被告是本院法官,岚皋县法院不好意思审理,于是将案件转到平利县法院。平利县法院判决陈阳文还钱却不还利息,并判决法官屈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摆脱还钱责任,法官屈红上诉到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原告张森的要求。下面便是原告张森的代理人高西宁律师所写的答辩状,公示于众,以飨读者。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森(一审原告)就被答辩人屈红(一审被告)不服平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在被答辩人屈红的丈夫陈阳文向张森出售住房一事中,从头至尾,屈红都是参与者和出售者之一。是屈红和陈阳文共同将其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出售给张森的,这一事实有证人张宝明的证言和出庭作证证明。至于屈红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签名,只能说明屈红利用其法官助理知法懂法的优势,从一开始,就给不懂法且相信法官不会骗人的房屋购买者张森一家设下了圈套,刻意为以后的毁约赖账埋下伏笔。 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张森与陈阳文2008年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时,屈红与陈阳文是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六年且生有一女的合法夫妻,夫妻关系很好,且共同参与了房屋的出售。根据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张森完全有理由相信陈阳文在《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签字的行为足以代表其妻子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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