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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深圳市中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王东平,涉嫌在公司破产清算时隐瞒价值数百万元的18套房产,导致该房产被他人伪造资料转移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昨日,王东平因涉嫌妨害清算罪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据悉,这是深圳市首例企业负责人因妨害清算涉嫌犯罪的案件。

检方指控

转让17套房屋抵债

  王东平今年46岁,现国籍为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他原是深圳市中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检察机关指控:深圳市中银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银企业公司均是原深圳市中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实业公司”)的子公司。1993年3月,深圳市中银企业公司与鞍钢万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签订了共同开发坂田村土地的协议,决定由鞍钢公司投资1000万元。因为深圳市中银企业公司无房地产经营项目,他们在收到1000万元后没有用于土地开发,而是挪作他用。

  1993年4月,深圳市中银企业公司被批准注销,所有债权债务转给总公司中银实业公司。1994年4月,由于鞍钢公司要求原深圳市中银企业公司退还其1000万元投资款。王东平遂决定,将原中银企业公司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路竹园商场25号的面积1300.11平方米的17套房产,作价754万元转让给鞍钢公司,并签订了“转让协议”,用来冲抵欠鞍钢公司的1000万元投资款。

  1994年10月,双方又签订了这17套房屋的买卖合同,还进行了公证。可事后鞍钢公司派人对这17套房屋进行出租和管理,并多次派人追要房产证时,王东平等人却不履行合同,他们或谎称“找不到房产证”,或逃避见面进行推脱。

经营困难转移房产

  到1999年底时,王东平明知中银实业公司经营困难即将破产,却将包括已经协议转让给鞍钢公司的17套房产在内的18套房产的房产证,交给当时任其子公司深圳市中银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欧阳林,这直接导致以后欧阳林以这些房产为抵押物去银行贷款,并私自转移房屋产权。

  2001年8月,深圳市中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还债。同年10月1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指定成立临时监管组进行监管。同月19日,王东平将中银实业公司所有的印章及账目交给了深圳市中级法院指定的“深圳市中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监管组”封存(后改为清算组)。

  此时,王东平身为公司董事长,明知公司在破产清算时18套房屋的房产证在欧阳林处,却不向清算组报告,也不向鞍钢公司进行移交。

  房产被他人伪造文件过户

  2001年3月21日,欧阳林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利用这18套房产作抵押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250万元。之后,欧阳林在明知中银实业公司已破产清算的情况之下,私自伪造了中银实业公司的印章、董事会决议和王东平的签名。在2002年4月10日,他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出具假文件,将18套房屋产权转移到深圳市中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2002年10月29日,欧阳林利用这18套房产作抵押物,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200万元。因到期不能还债,2004年1月15日欧阳林又将这18套房屋产权转移到“欧阳林、刘某某”的个人名下。

  2004年1月18日,欧阳林以“购买房屋”的名义,又将这18套房屋作为抵押物又抵押给另一银行,取得贷款250万元。由于管理经营不善,欧阳林到期又无法归还贷款,银行遂起诉至南山区法院。2005年3月3日,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欧阳林等被告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241.42万元,并以抵押物18套房产向银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07年3月10日,王东平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他因涉嫌妨害清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王东平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过程中,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应当以妨害清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外采访

  此“中银”非彼“中银”

  提起此案中的深圳市中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建设著名的深圳中银大厦的“中银”。而记者在庭后了解到,此“中银”非彼“中银”。

  案件中的深圳市中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深圳市中银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银企业公司两家子公司,都是在深圳注册的。“中银实业”和“中银企业”都早已或注销、或破产清算,不复存在。

  而资料显示,建设中银大厦的发展商是中银集团嘉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并非案中的“中银”。中银集团全称“中国银行集团”,1983年在香港注册成立,成员包括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等14家银行及众多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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