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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20118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联系点基层法院院长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书面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23次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讨论,会议就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时期的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加强,审理物权纠纷案件要特别注意物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时,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制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公示、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贯彻执行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保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当前比较典型的共有物单方处分、一物多卖等合同效力,在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要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要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妥善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受理此类纠纷,及时纠正目前部分法院采取的对因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不立案、立案后不审理等作法,防止矛盾激化。对于因国家信贷政策变化导致买受人无履约能力、因限购措施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形,应当根据合同的不同约定,通过合同解除等制度,使当事人尽快从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辅之以返还原物、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等,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农村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要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对于无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要通过运用缔约过失责任避免当事人利益失衡。在金融危机影响尚未完全消退、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应当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与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变化,依法保护守法履约行为,制裁违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制房地产开发行为,制裁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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