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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A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因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而被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A县兴XX乡的朱某与何某于1994年5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居后,朱某与何某和睦相处生活了十余年,膝下两子,虽然家庭不富裕,但妻子朱某与丈夫何某相互关心,一家人过着幸福的日子。然而,好景不长。2010年朱某思想起了变化,再不想过艰苦的日子,便与李某外出,但刚到广元就被亲友追了回来。朱某回家后,看到家徒四壁的家,无再留恋之心,决定再次与李某出走外省。在外省呆了两月后,朱某回家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0年12月2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朱某与何某都承认办理了结婚证,但朱某却未向法庭提供结婚证这一重要证据,也无法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不能证明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法院据此做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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