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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来源:诸暨律师 网址:http://www.fylsvip.com/ 时间:2014-09-15 16: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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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可具体到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第159、160、161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第135、136、138、141条),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全文

    ■法律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全文

    ■知识探讨:

    ●以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非常迅猛,市场交易极度频繁,市场中的纠纷主要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因此在法院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着相当的比例。然而,在法院对许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予受理,认为自己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这主要是因为买卖合同履行地无法确认导致的。»全文

    ●买卖合同履行地法律探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确定所有合同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其中,“被告住所地”很容易理解,但“合同履行地”在理论和实务中却存在颇多争议。»全文

    ●民诉法中的合同履行地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将合同纠纷列为特殊地域管辖事项,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民事纠纷。在实践中,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采取“履行地规则”,即依据合同的履行地判断管辖。但民诉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十分复杂,再加上合同的情形纷繁多样,这就导致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层出不穷,利用管辖漏洞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愈演愈烈。本文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合同履行地”的差异着手,对现有管辖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探究其利弊所在。»全文

    ●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买卖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实践中,由于对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个案中合同履行地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管辖权争议愈演愈烈。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试图解决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全文

    ■相关案例:

    ●买卖合同履行地纠纷案例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门窗厂将货物交给铁路部门运输,应认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且门窗厂又履行了通知的义务,所有并未违约。建筑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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