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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与违约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一项实体权利,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权利义务的平衡。后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由此可知,后履行抗辩权是在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且能够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合同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其特征是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具有对价关系,履行行为具有关联性;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中的履约顺序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分适用的前提。所谓先后履行顺序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的先后顺序。

    (3)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履行是指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当事人拒绝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指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

    (4)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即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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