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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律师合同案例

来源:诸暨律师 网址:http://www.fylsvip.com/ 时间:2014-04-28 14: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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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黑龙江陈山律师接受A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在其起诉张**装饰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中发表意见。刚才通过庭前调查取证,走访相关人员,及钢材的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现发表代理意见。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A某为哈尔滨市贝蒂女童装在大庆市百货大楼的总代理。2006年4月22日是大庆市百货大楼20周年店庆,贝蒂女童装决定时同时进入大楼的柜台。A某与大楼签订了合同,约定在大楼店庆之前为了迎接顾客必须完成现场货柜的设计与安装,并且将服装依合理布局摆放完毕。否则取消进入大楼资格,并仍按最低利润定额规定扣除大楼利润比例提成。
于是A某在大庆本地就近与大庆市九鼎室内装饰设计室业主B某的签订了童装货柜的加工安装合同。约定2006年4月4日完工,B某逾期违约。之后在4月12日,双方书面补充协议约定4月16日前必须完工。可是4月16日仍没有完工,此时如临时紧急更换加工方将导致巨大损失,再加上因张数次违约导致原告多次往返大庆与哈市之间,大量服装无法进入大楼柜台而临时高价租仓库。另外不能如期上市将导致被大楼取消进驻资格,时间已经没有了,原告也是万般无奈。
对原告的损失,因原告最终目的还是及时进驻大楼经营,经多次与B某协商约定,若B某正常完工了就算了,但要再违约就由张全额赔偿,但原告损失已经远远不是某一方面、某一块的问题。双方均明确清楚认识,此时原告损失已经远超过合同本金。最后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损失按5万元计算。B某在4月17日出具了保证书,保证4月19日中午1时前完工。最后一次违约是4月19日正午1时,双方当时约定了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但是B某还是逾期,没能按时交工。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质意义,原告被迫改变展示服装方案,临时在哈市加急喷绘布置现场,临时购买落地衣架展示服装应付店大楼20周年庆客流。并在哈市重新寻找有能力的装饰公司完成了货柜的制作安装。
 本代理人的法律意见是:
一、被告在两次延期下连续三次延误工期,迫使原告改变现场设计方案、另行委托其他公司紧急处理,存在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原告之所以与被告签订合同,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参加2006年4月22日大庆市百货大楼的店庆,在这一天将贝蒂品牌上大楼的柜台。3月22日签订合同约定4月4日完工,被告没有完工且偷工减料,仅拉过去部分主装板材,劣质的刨花板材连大楼经理都拒绝其安装,因为影响大楼形象。不合格的柜台最终原告没有接受。因为实际很紧迫,不便于在更换公司,原告一直等到4月12日,为了督促被告,才以书面形式与被告负责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4月16日前必须完工。可是4月16日仍没有完工,被告在4月17日出具了保证书,保证4月19日中午1时前完工。因为原告投入宣传资金,以及当时如再次违约,临时加急更换公司将给原告造成更加巨大的损失,所以双方约定了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是直接约定为人民币5万元。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本案原告事先的巨大宣传资金投入,宣传处的展销方式的落空,以及其他等等方面,原告损失在于多方面。且双方均清楚的意识到继续违约会导致原告的损失将经远远过于合同本金,所以当事人双方约定损失的直接计算为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完全合乎法律规定。二、关于预告分三次给付预付款,不存在违约问题。双方确实约定一次性给付预付款,原告也确实在履行期限之前份三次支付的。但是我认为这不够成违约,因为被告在事实上接受了这种支付方式,并出具了收条。《合同法》66、67条明文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应明确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第69条也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你有权提出合同中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法》第96条规定更为明确,当事人协商解除,或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或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或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被告既没有提出中止,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也没有拒绝原告的履行要求,他接受了预付款并出具了收据。多次书面承诺了按时履行,在事实上等于双方变更了一次性支付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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