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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来源:诸暨律师 网址:http://www.fylsvip.com/ 时间:2021-09-28 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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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限期拆除公告应与强制拆除催告并列,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同时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就是催告书的内容。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限期拆除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之一,就不应当出现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环节,而应当出现在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环节。公告其实是催告的形式之一。公告是广而告之,具有公开和严肃的特点,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但可能因种种原因当事人不一定看到。因此,应当将公告与催告相结合,“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根据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同时向社会发布限期拆除公告,将催告书内容公之于众;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二、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三、强制拆除是行政处罚行为吗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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