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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显失公平违背原则

来源:诸暨律师 网址:http://www.fylsvip.com/ 时间:2015-11-19 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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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于2002 年4月18日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由王某向房产公司出租古北路某处商铺。合同对租金及其支付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王某与房产公司签定上述合同前,房产公司于2002 年3月16日便与上海另外一百货公司签订了转租合同,将上述《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转租给了该百货公司。《房产租赁合同》第8.8条规定,若房产公司将租赁物分租或转租他人,因此所获得的租金如高于该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王某不得就高出部分主张权利;如所获租金低于该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则不足部分由房产公司补足以支付王某。后因房产公司欠付租金,王某遂于2004 年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房产公司将其欠付的租金如数支付。被申请人房产公司则辩称,双方所签租赁合同所规定的租金额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与其下家所签订的转租合同所约定的租金额。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该租赁合同租金条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最后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关于租赁合同显失公平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应将其欠付的租金如数支付申请人并加计相应利息。

分析

  仲裁庭会作出了这样的裁定,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1)法律有规定时按规定,没有规定时按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房产租赁合同》对租金数额及其确定方法已作出了明确约定,所以,即使被申请人就同一租赁物的转租价低于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况且他们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晓),被申请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2)依据合同法第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如若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而本案被申请人在合同签定两年半后才主张行使撤销权。所以,即使租赁合同显失公平,被申请人也由于其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主张而丧失了撤销权。

  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而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纠纷,往往以败诉告终。其原因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的订立一般均是建立在当事人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谨慎的商家们总是在分析并平衡各种风险后作出抉择,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市场预测不准,在出现对其不利情形时,不依约履行合同,想通过主张合同显失公平以规避合同风险或推却损失,这种做法本身便与合同法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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