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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租赁经营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一种较好形式。它有利于深化商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服务水平。为了保证租赁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租赁经营在第二步利改税省规定的国营商业小型企业(不含友谊商店、侨汇商店、石油零售企业)中实行 第三条饮食、服务、修理、副食品行业和商办工业企业应积极推行租赁经营;工业品零售企业、储运企业和农村食品收购站经过试点,逐步推行 第四条租赁经营的形式,主要是企业职工集体租赁和个人(合伙)租赁。有经营能力的企业也可以承租别的企业。集体租赁与企业租赁执行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个人(合伙)租赁执行个体经济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 第五条租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照章纳税。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原全民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不变,工资级别保留并享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晋级权,职工退休后劳保待遇不变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为出租方,负有国家委托的行业管理任务;承租方要对承租企业的经营结果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租赁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按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七条租赁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商业职业道德。承租人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要遵纪守法,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租赁企业可向银行开户,银行对租赁企业贷款,仍按国营企业对待,执行相应的利率 章名 第二章租赁程序 第九条企业的出租权属国家。出租企业方案必须由主管单位报市、县商业行政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企业的出租由主管单位提出,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招标对象主要是本企业、本行业的职工,也可以向社会企业或个人招标。集体租赁的应由企业职工民主推举承租人代表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单位对租赁申请人实行资格审查,着重审查承租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情况。个人(合伙)租赁的承租人,还应以个人财产作抵押,或有人担保 第十二条租赁前要全面清理财产,核实资金,并登记造册。对有问题资金和商品的贬值损失,经当地财政、银行和主管部门核定后,由承租企业接帐,其挂帐损失(包括银行利息)在所交租赁费中扣除。食品站无法收回的预购定金,按省委、省政府皖发[1986]9号文件规定处理。清产核资后新发生的债务,由承租者负责清偿 第十三条出租方根据出租企业的资产多少、经营条件、盈利情况、地段效益、商店信誉等因素,测定租赁费标底,也可实行同行业评估。租赁费在承租期内,可以逐年递增,也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所交租赁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租赁企业的原有职工,原则上人与店随。承租方应与职工签订劳务合同 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为保证企业财产完好,库存商品结构合理,租赁企业应在税后留利中向主管单位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可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但不得挪作他用;待租赁期满,对财产如无争议,该项保证金应全部退还 第十六条租赁合同应由司法部门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如果继续承租,需在租赁期满的前半年提出,并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承租人承租企业后,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 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章名 第三章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租赁企业的收益和分配,要坚持国家增收、企业多留、职工收入逐步增加、承租人或承租人代表适当多得的原则,并要瞻前顾后,以丰补歉 第十九条集体租赁企业税后留利实行公积金、公益金和奖励基金制度,分配比例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并列入租赁合同。在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两年内免征奖金税 第二十条租赁企业的承租人与职工的收益分配应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挂钩。饮食服务行业的租赁企业,仍可实行全额提成或超定额提成工资制。承租人的收入可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幅,确定档次比例,相应增加。可以高于职工的收入,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倍 第二十一条租赁企业可组织职工集资入股。股息、红利分配办法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租赁企业新增资产按资金来源确定所有权。在纳税前开支、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或主管部门投资新增的资产归企业(国家)所有;集体租赁企业以公积金开支新增的资产归集体所有,并可划股到人,按股分红,可以继承,但不能独定;个人(合伙)租赁企业用税后留利积累的资金和新增的财产归承租人个人所有,但必须在租赁期满以后 方可提走或变卖,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三条在租赁期内,企业盈利不足以缴纳租赁费的,在保证金、个人抵押金中补偿 第二十四条租赁企业应参加财产保险,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或本行业统筹,对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承担规定的劳保医药等费用 章名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承租方的权利 一、在坚持本业为主的前提下,有权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开展多种经营,增设生产经营网点,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有资金使用权,滞销残损商品处理权,费用开支权,积累基金和分配基金定向支配权 三、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办法 四、有权确定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招聘人员,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和计时工 其招聘、招用期只限在承租期内,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期间招聘、招用的各类员工即自行解退 五、有权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违纪原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 六、在国家物价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七、有权拒绝承组合同以外的债务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二十六条承租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物价纪律,文明经商,维护消费者利益,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在租赁期间不转租或改行转业 二、对租赁的全部财产负责保管、维修,确保国家财产完好,不以财产和资金抵押债务或放贷谋利 三、尊重职工的民主权益,实行经济民主,财务公开,奖惩公开,分配公开,定期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四、执行商业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向出租方报送会计、统计报表。负责承担租赁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照章纳税,及时上交租赁费、退休统筹费和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出租方的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对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二、对租赁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经济和行政处罚 三、按照租赁合同,向租赁企业收取行业服务费,但必须从严控制。行业服务费在税前列支 四、按照合同规定,向租赁企业收取各项费用。租赁费必须专户存储,全部用于租赁企业网点改造、设施更新和有偿增拨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出租方的义务 一、尊重租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预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 二、维护、保障租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的政治生活,抓好职工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三、对计划供应和分配的商品,按原渠道继续供应给租赁企业 四、为租赁企业扩大经营或网点改造等所需银行贷款,提供相应的信贷担保 五、为租赁企业提供有关政策、法规、技术、信息及财务管理等服务 章名 第五章租赁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租赁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擅自违约,应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由于国家政策或经营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变化,经租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条款,如双方意见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法定程序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方的经济责任 一、承租方因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连续下降,或不履行合同规定,严重损害国家、消费者或出租方的利益,出租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二、出租方违背合同规定,严重干扰承租方经营自主权,或严重损害承租方的权益 承租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租赁期满,由租赁双方会同财政、银行、审计和主管部门对租赁企业财产检查无疑后,即可解除租赁关系。继续租赁的,须签订续租合同 章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租赁经营。亏损和微利的国营中型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租赁经营试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商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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