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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德美,女,24 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崖城镇水南村。

  委托代理人:陈毓锋,男,三亚天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三亚市金鸡岭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达,男,30 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三亚市渔村路十巷 9 号。

  委托代理人:霍明全,男,三亚市凤凰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职员。现住三亚市商品街社区居委会。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麦德美与被上诉人陈志达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麦德美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因离婚给予上诉人生活困难帮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香宇由陈志达抚养,抚养费由陈志达负担。

  三、陈志达补偿麦德美5000元,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3000元,30日内支付2000元。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麦德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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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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