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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出售人应当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3、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5、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6、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其中,出售人无法提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以该房屋的档案材料或者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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