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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合作开发合同是土地方为解决开发能力不足问题而设计的一种成功模式。但是,由于合作开发存在几方关系,存在利益突出以及投资风险。因此,实践中,合作开发也是纠纷较多的领域。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关于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以下问题: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以合作开发为名,规避土地转让相关税费,同时又不承担合作开发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利润,这样的合作开发合同实际上是变相转让土地。因此,一旦出现纠纷,仲裁庭或者法庭应当认定该合同的性质为土地转让合同,而非合作开发合同。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提供资金一方的当事人为规避投资风险,在合作开发中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合作开发的经营风险,仅以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为利润的,其实质是土地方预售房屋,以预售款弥补开发资金不足。因此,此类合同亦非合作开发合同,而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实践中,仲裁庭和法庭应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确定合同性质,而不是依据合同名称确定。合作开发合同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收取固定的货币利润,实质是借款给土地方,由土地方开发建设,开发成功与否与出资方无关,这是典型的借款合同。

   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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