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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欧阳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7月12日在安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将“离婚”二字挂嘴边,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8年1月,原、被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李X博由原告抚养,放弃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12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还好,被告在打工期间每月按时寄钱回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小孩归被告抚养,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有共同债务7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12日在安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3月21日生育一男孩李X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8年1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水泥结构房屋一栋(两层三室一厅)、彩电一台、沙发一套、棉被四床、木床二张、圆桌一张、小方桌一只、台式风扇一台。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和存款。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小孩归被告抚养,则同意离婚。被告称夫妻有向被告哥哥李X生借款2000元,向被告姐姐李小妹借款5000元,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外出打工,长期与原告分居生活,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婚生小孩李X博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称有共同债务7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欧阳X与被告李X离婚。

  2、婚生男孩李X博由原告欧阳X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3、夫妻共同财产:水泥结构房屋一栋(两层三室一厅)、彩电一台、沙发一套、棉被四床、木床二张、圆桌一张、小方桌一只、台式风扇一台全部归被告李X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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