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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5年8月7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公民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公民应根据转让的具体形式分别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赠与合同、房地产作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作价入股合同、房地产合资或合作开发合同以及房地产抵债协议等;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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