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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来源:诸暨律师 网址:http://www.fylsvip.com/ 时间:2021-09-29 1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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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复核后是否能行政诉讼

  不能,可以另行起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效力待定。因此,不管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正确、是否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都不会必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谈不上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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