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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以304万元的价格,将店铺卖给了张先生,但他们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上注明的交易金额却是205万元。现在,店铺的承租方却说他们享有该店铺的优先购买权,应该是205万元购买该店铺。  为了少缴税款,不少房屋买卖双方都会签订“阴阳合同”,即手中的合同与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交易数额不一样,但是这也容易留下安全隐患。这不,这两个买卖双方就被店铺承租方告上法庭,称其要以备案的交易数额主张优先购买权。   两份交易合同惹官司  李先生原来在市区有间临街店铺,后来租给一家贸易公司,而且合同一签就是好几年。2009年4月份,李先生将店铺以304万元卖给了张先生,而他们在房管部门备案合同上的交易数额却是205万元。  3个月后,贸易公司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称租期还没到,李先生就在没有预先告知的情况下将店铺卖给了知情的张先生,请求法院确认两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贸易公司以205万元的价格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约定的成交价是304万元,张先生也实际支付了304万元,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该份合同;双方后来又签订一份成交价为205万元的合同,这一份用于房管部门备案,并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因此,贸易公司应当以304万元的价格主张优先购买店铺的权利,而不是205万元,一审驳回了贸易公司的请求。   实际成交合同有效  随后,贸易公司提起上诉,说根据原审判决,两份购房合同都有效,只是一份实际履行,一份未实际履行。在此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认定变得无法确定,贸易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显然无从行使。贸易公司还提到,虽然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出房屋的成交价是205万元,但并不是说公司只能以这一价格购买讼争房产。  李先生、张先生则辩称,他们在签订合同前已履行告知义务,贸易公司也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贸易公司还提出,“304万元”的合同是打官司后,双方当事人才倒签的。二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张先生已提供银行凭条佐证成交额是304万元,所以这一项异议不成立。  二审法院还认为,“205万元”的合同是提交给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其价款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贸易公司虽然在上诉状中对讼争房屋存在两份合同提出异议,但已明确提出按205万元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对张先生主张的交易价格304万元不予确认,所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阴阳合同 涉嫌犯罪  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吴律师介绍,从合同效力来看,“阴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因为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为双方所实际遵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但一般不影响其效力。阳合同纯粹是为办理过户需要,双方并不遵守执行,而且通过填低价格方式以逃避应缴税款,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依《合同法》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吴律师还认为,这种阴阳合同不仅容易留下纠纷隐患,还严重违反我国税收管理规定。如果发现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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