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消问题
来源:诸暨律师 网址:http://www.fylsvip.com/ 时间:2014-05-07 17:05:20
【赠与合同纠纷】李某是我们村第一位在外面工作赚了大钱的人,今年初他回家探亲,看到本村学校的环境不好就打算捐赠一笔钱给学校盖楼房,已经跟校长说好在今年五月份把钱给寄到学校。校长满口答应。可是到了五月底李某一直没有把钱汇过来。后来校长联系到李某,李某却以自己有赠与的撤销权,现在不想赠与了。校长说已经联系好了建筑工人就要开工了。可是李某还是不愿意实现诺言。我想咨询一下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李某可以随便撤销承诺吗?谢谢!
中顾网律师解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可以任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
一﹑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
二﹑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未经交付,赠与财物的所有权人仍是赠与人,如果标的物交于受赠人,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或者赠与标的物已经登记机关登记,则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三﹑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是为了救灾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为了扶贫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条所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则属法定撤销:
一﹑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所谓受赠人严重侵害的行为是指受赠人本人或唆使他人故意侵害的行为,且该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赠与合同可依法撤销,过失或者故意侵害的程度未达到严重程度,则不在此限。
二﹑受赠人应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撤销赠与合同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受赠人的不法行为妨碍赠与人进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权应在知道或在应当知道撤销赠与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赠与合同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赠与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所以李某是不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