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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协商处理。协商是指合同胶葛发作后,由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争议的成绩入行商量,单方都作出肯定的退让,在彼此都以为能够承受的根底上告竣息争协定的形式。

      (2)息争与调停。息争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因合同发作的争议。调停是指在第三人的掌管下调和单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单方当事人在被迫的准则下处理争议的形式。息争、调停能够在诉讼外入行,也能够在诉讼中某个阶段入行。当事人不肯息争、调停或许息争、调停不可功的,能够依据告竣的仲裁协定请求仲裁。但息争与调停并非当事人请求仲裁或提告状讼的必经顺序。

 

  (3)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仲裁协定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作出判决的形式。仲裁机构是按照法令规则成立的专门判决合同争议的机构。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具备法令束缚力。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其判决顺序简捷,解决争议较快。当事人发作合同胶葛,能够依据事前或许预先告竣的仲裁协定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涉外合同确当事人不只能够商定向中国仲裁机构请求仲裁,也能够商定向外洋的仲裁机构请求仲裁。

 

  (4)告状。当事人不肯经过上述形式处理胶葛或许经过上述形式无奈处理的,能够抉择向人平易近法院告状,以司法终极处理的形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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