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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诉苦被百安居拖死 律师:告跨国公司常吃亏

  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大厅正中,摆放着一座四方形铜鼎,在灯光下,铜鼎正面刻写的“诚信”二字十分醒目。在公司的二楼会议室,董事长黄顺和拿着刚刚收到的判决书,脸色慢慢变成了酱紫色。

  “本以为我们肯定会赢得与百安居之间的诉讼,结果却出乎意料。”8月2日,当黄顺和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之后,简直不相信自己的眼睛。

  上海杨浦区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明确表示,原告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242870.81元,以及从2010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黄顺和经历了两年多时间折腾的起诉百安居赔偿一案,重审再次败诉。

  缘由

  欠款纠纷

  在黄顺和眼中,百安居作为世界五百强公司,应该是现代企业的典范,是诚信与管理制度的标兵,结果却让他大失所望。

  黄顺和告诉记者,宏星建材在2002年就开始与百安居进行合作,“但合作后却有被拖下水的感觉。”黄顺和表示,与百安居合作后,不但没有出现预期的收益,相反,包括扣点、进场费、促销费等各种费用层出不穷,其他一些灰色费用也数量不小,其款项也经常被拖欠,回款太慢。

  “越做越心寒,所以决定退出百安居的连锁渠道。”黄顺和透露,至2009年,其与百安居的业务结束。

  不过,虽然宏星建材退出了百安居,但其与百安居却留下了尚没割断的尾巴:关于是否欠钱的纠纷。

  “百安居仅仅书面承认欠我们700多万元货款,却还不肯支付,实际欠款900多万元。”黄顺和告诉记者,他们经过与百安居多次交涉,没有结果,于是在2010年起诉百安居,要求赔偿本金与利息。

  一审

  证据不足

  “在2002年至2009年期间,百安居大约支付了我们6600多万元,但在此数额之外,宏星建材提供了749万多元发票,这些发票是百安居尚没支付的货款。”

  对此,记者在杨浦区法院的庭审笔录中看到,百安居代理律师张明敬表示,百安居并没有欠宏星建材的货款,从2002年7月至2009年12月,百安居向上诉人宏星建材付款66332704.81元,因为其总账扣金额4627127.79元,总金额7282636.9元,总供货约7000万元,因部分退货抵扣不及时,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部分款项。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宏星建材提供的700多万元发票,是否包含在已支付的约7000万货款之中。宏星建材的观点是,这些是独立于上述款项之中,而百安居称,这些发票包括在已支付款项中,不存在所谓的独立的没支付部分款项。“宏星建材与百安居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票到付款’,宏星建材的发票都没给到百安居,它怎么会付款。”对于百安居的观点,黄顺和反驳。

  2010年12月,杨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判。法院认为,宏星建材与百安居双方确认的付款金额超过6000万元,原告提供的发票既不能证明该部分发票所对应的货款双方未结算过,也不能证明该部分款项是被告欠原告的,且被告提供的付款金额远远超过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故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重审

  新证据遭疑

  一审败诉之后的黄顺和有些恼怒,于是决定上诉,并找来代理律师。经过律师的配合,宏星建材找到了新证据:询证函。记者在宏星建材发给百安居的询证函看到,截至2010年2月28日,百安居确认尚欠宏星建材7496563.16元。对于宏星建材提供的新证据,百安居律师张明敬认为,百安居没有收到过,认为是非法来源的证据。

  2010年3月3日,上海市二中院就此下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杨浦区法院重审。

  但新的状况又出现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中止诉讼,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待刑事侦查结束再恢复诉讼程序。”2012年3月9日,杨浦区法院的一纸裁定书送至黄顺和手中。这意味着,黄顺和及其手下职员涉嫌“经济犯罪”——这是由询证函惹出来的“祸”。百安居认为,询证函系伪造或偷盖,因为询证函上所盖公章为合同专用章,不是公司财务章,并且没有时间。

  对此,宏星建材方面解释,他们只是按照百安居的要求,把询证函在百安居财务窗口送进去,然后再从其窗口取回。百安居盖什么章,或应该盖什么章,其不知情。而且,此前与百安居的一系列交易,都是合同章。

  “我们进行过拍照与取证,我们的程序完全符合百安居的要求。”黄顺和解释称,无论百安居内部印章管理制度如何,这与宏星建材没有关系。他强调称,宏星建材没有举证的责任。后来,百安居要求鉴定机构鉴定询证函上的印章行成时间,但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鉴定。

  2012年5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称,“张明敬,你于2012年5月4日提出控告的黄顺和、陈琨(百安居采购人员)、马海莉(代理一审的公司业务员)涉嫌其他诈骗类案件,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再次败诉

  原以为手握公安局无罪证据的“尚方宝剑”,却没想到还会败诉。

  在杨浦区法院的二次审判中表示,由于上海市二中院以“《询证函》的真实性及本案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明认定”,故本案重审,同时因被告针对《询证函》报案,故其中止诉讼。

  其判决中表示,原告从总供货7000多万元左右中提出700余万元发票主张货款,逻辑上不能成立,原告的《询证函》无原始证据印证其真实性,该证据无证明力,再加上《询证函》印章与账目有疑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杨浦区法院表示,原告仅凭《询证函》及对应的发票主张货款,既不能证明该部分发票双方未经结算,也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该部分款项,原告主张依据不够充分。最后表示,如果原告今后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则可另行提起诉讼予以主张。

  宏星建材所有美好的期待,瞬间落空。

  争议

  判决不公?

  “杨浦区法院的审判十分不公,完全是偏袒百安居。”黄顺和表示,无论如何,他一定要把官司打下去。“哪有欠了钱不还的道理?!”

  “重审法院未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宏星建材二审代理律师谷文珺表示,法院免除了被上诉人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他表示,在本案中,上诉人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货款7242870.81元。按照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被上诉人要否认上诉人的证据,应当“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重审判决没有公正客观地将‘《询证函》的真实性及本案相关事实’查清,没有公正客观地将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查清,也没有公正客观地按照证据规则规定分配举证责任,而是处处庇护被上诉人。法院与被上诉人一起在《询证函》的枝节问题上反复要求上诉人陈述,之后从上诉人陈述中找到所谓‘矛盾’和‘疑点’来达到其不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目的。”谷文珺如是表示。

  “被上诉人应对双方不按合同履行承担举证责任。”谷文珺再举例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由被上诉人制作的几十万字的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是规范双方买卖合同中操作一切事务的依据,包括开发票信息、开票付款程序、退货程序、BtoB系统、合同终止处理。被上诉人已将上述合同作为重要证据提供,却否认了与上述内容有关的约定,但未提供一份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也免除了被上诉人上述举证责任。

  对此,百安居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表示,百安居一直以来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倡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商业纠纷。

  不过,有意思的是,记者发现,在上海太平洋[5.56 0.18% 股吧 研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百安居一案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太平洋厨房声称,有90多万元的已开发票百安居没有支付相关款项。

  事实不清?

  “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谷文珺表示,本案中下述影响本案判决的关键事实已查清,重审判决却不予认定。谷文珺表示,《询证函》是本案关键的直接证据,其载明的内容可以证明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谷文珺表示,本案中的《询证函》是书证原件直接证据,被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证明力,可重审法院却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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