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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定金不平等条款如何应对,在实践中即使双方签订了认购书,但是由于卖方事先没有就正式合同的内容告知买方,同时认购书也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卖方拒绝就合同内容和买方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合意,那么买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现象1:未看合同先落订

  在目前商品房的认购环节中,消费者签署认购书之前,发展商并没有把正式的商品房合同文本给消费者看,也没有把消费者关注的楼盘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情况如实地告知消费者。

  有的发展商则只是把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合同范本挂在销售大厅,并没有主动为将要签署认购书的消费者解释合同,许多消费者是在对以上情况一概不知的情形下与发展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这使得消费者一开始便陷入被动地位,导致了消费者即使今后对合同条款不满不愿买楼,但由于签了认购书而无法要回定金。广东消委会法律委员会意见:

  认购书中约定买方向卖方交付的定金,只是表明买方愿意购买认购书所认购的房屋,愿意就该房屋的买卖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和卖方就有关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即这种情况下的定金只是立约担保,而并非是成约担保,只要买方按认购书的约定和卖方就有关房屋买卖进行磋商,就是履行了认购书所约定之义务,如果协商达不成合意,导致合同不能签订,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卖方应该将该定金返还给买方。所以,在实践中即使双方签订了认购书,但是由于卖方事先没有就正式合同的内容告知买方,同时认购书也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卖方拒绝就合同内容和买方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合意,那么买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现象2:信息不对称,认购书不等同于合同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有关房屋的各种信息。但目前,发展商制定、要求消费者签署的房地产认购书,除了前四点以外并没有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它内容,在消费者对许多收楼条件不清楚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交付定金,要求消费者交付首期房款,这明显剥夺了消费者在签署认购书时的知情权,许多商品房定金的纠纷就是由于消费者对楼盘交付的真实状况未完全了解而贸然签约认购付款所引发的。广东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意见:

  虽然法律上没有要求认购书必须等同于合同,但在目前的房地产实践中,消费者在购房前必须先签署认购书以及交付定金和首期房款,在完成了上述手续后才能看到和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这对消费者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发展商这种认购书不等同于正式合同却要求消费者交定金和首期房款的行为,同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广东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认为,认购书不具备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买卖关系也就未成立,发展商应该把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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