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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杨某借款1340547元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遂于2013年9月5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房产、股权,并告知其如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对外公布,将对被执行人的出行、信贷、经营活动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得知这一法律后果,正在办理出国签证的被执行人李某为避免对其日后出国、出境造成不利影响,遂于国庆节期间四处筹措资金,国庆假期结束当日便主动找到执行法院,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使其感受到来自日常生活、商业往来等各方面的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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